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有关规定,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居)民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同意征收曼景兰居民委员会、嘎兰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2.12公顷(合481.8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
二、征收土地位置:景洪新大桥以南(四至范围:东邻防洪大堤;南邻曼听村、110宿舍区;西邻勐海路;北邻新大桥头)。
三、被征地村集体及面积:曼景兰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31.35公顷(合470.24亩),其中曼景兰村376.71亩,曼听村93.53亩。嘎兰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0.77公顷(合11.6亩),其中嘎兰村7.8亩,纳龙掌村3.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小组实际情况, 给予征地补偿标准6万元/亩(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农地转用手续批准后,在征收曼景兰村民小组376.71亩的土地中预留103亩作为曼景兰新村建设用地。
(二)安置补助费:按4万元/亩支付。
五、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3月 4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景洪市国土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景洪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